移至網頁之主要內容區位置
::: 臺北市內湖國民小學

公告彙整

轉知 113學年度新住民及子女培力與獎助 (勵)學金計畫

{{ $t('FEZ002') }} 輔導室|

申請對象:

1、新住民:依新住民基本法第2條規定,其對象如下:

(1)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、依親居留、長期居留或永 久居留之外國人、無國籍人民、大陸地區人民、香 港或澳門居民,其配偶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 民。(在臺居留、永久居留之婚姻移民)

(2)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至第7款、第9 款、第10款、第2項或第3項,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 留,或依該法第25調經許可永久居留,或從事外國 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4條第4款第4目、第5目、 第8條、第10條之專業工作,或依該法第15條第1項 取得工作許可,並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或永久居 留。(外國投資、專技人員在臺居留或永久居留 者)

(3)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第4項 規定,經專案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;或依香港 澳門關係條例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,且其居留事 由於符合法定條件後,依法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居 留。(大陸地區人民在臺長期居留或港澳居民居留 得申請在台定居者)

(4)第1款或第2款規定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民,經歸化 取得我國國籍,以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身分在臺灣地區居留。(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民歸化取得國籍在 臺居留者) (5)第1款或第3款規定之大陸地區人民、香港或澳門居 民、前款規定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,或依臺灣地 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,經 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。(已在臺設籍之新住民) (6)第1款及第2款經許可居留之外國人,以未兼具我國 國籍者為限。

2、新住民子女:

(1)前款新住民之子女。

(2)現在臺居住,就讀國內公、私立國小(含)以上 (不含補校及隨班附讀)之在學學生,就學滿一學 期(含)以上。

(3)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(構)之獎助 (勵)學金者(低收入戶、中低收入戶、總統教育 獎勵金及特殊才能獎勵金申請者除外;另領有教育 部學產基金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者,不得重複申請 本計畫低收入戶清寒助學金)。

(三)核發獎項及金額:

1、核發獎項:包括新住民子女特殊才能獎勵金、總統教 育獎勵金、新住民及子女優秀及清寒獎(助)學金與 新住民證照獎勵金。

2、核發金額:視申請獎項核予2,000元至5萬元不等獎 (助)勵學金。 00

(四)放寬國小組名額為「每滿30人得申請1名」:考量國小組新住民子女占總核發人數35%,且國小組之獎金核發金額 較低,爰放寬國小組名額,由原規定「每滿60人得增加1 名」,放寬至「每滿30人得申請1名」。

請符合條件之新住民及子女踴躍報名,請洽輔導室資料組林亭均老師0227970237#1513



{{ $t('FEZ003') }} 1733-10-04

{{ $t('FEZ004') }} 2024-12-02|

{{ $t('FEZ005') }} 71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