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{ $t('FEZ002') }} 學務處|
(一)選手、教練及學校體育獎勵金申請表須核章,核章後資料應併同申請表電子檔一併提供。
(二)戶籍證明:「選手」請檢附最近一年(自113年8月1日之後)個人戶籍謄本正本(不可省略記事)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,
以利初審作業,未檢附者,不予以審查。
(三)賽事成績證明:113學年度第2學期(自114年2月1日至 114年7月31日止)辦理完畢之運動最優級組指定賽事獎狀或成績證明影本。
(四)賽事秩序冊:請彙整封面、競賽規程、分組表及隊職員名冊(隊職員及教練姓名)等佐證資料。
(五)相關資料請於114年9月3日前交至體育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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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4') }} 2025-09-01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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