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{ $t('FEZ002') }} 人事室|
依本府113年8月1日府授人給字第1130134605號函轉人事總處113年7月30日總處給字第11300186911號書函辦理如下:
(一)提醒同仁拉近方案補助與子女教育補助不重複請領原則,如註冊繳費單上仍有「行政院學雜費減免」文字,仍請同仁洽請學校更換註冊繳費單,或將是項補助繳回學校後,始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。
(二)「大專校院學生助學措施系統整合平臺」將提供申請子女教育補助名單予各大專校院查閱比對,教育部及各大專校院將使用同仁個人資料之相關訊
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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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4') }} 2026-07-20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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