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{ $t('FEZ002') }} 輔導室|
一、依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辦理。
二、本市訂有「臺北市中等學校軍公教遺族學生就學費用優待 金額一覽表」,國民小學適用之。按前揭規定本市國民小 學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補助項目包含主食費、副食 費、書籍費及制服費等項目。
三、依據旨揭優待條例,有關軍公教遺族就學其他相關費用優 待(包含主食費、副食費、書籍費及制服費)說明如下:
(一)軍公教人員因作戰或因公死亡,依法領受撫卹金之遺族 就學,給與全額公費優待。
(二)因病或意外死亡,依法領受年撫卹金之遺族就學,給與半額公費優待。
(三)撫卹期滿及領受一次撫卹金之遺族,依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規定,得予減免學雜費之優待。
四、初次申請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之學生(如新生、新 增 個案、轉入生等),由各校初審後報局複審,請各校於113 年3月8日(星期五)前檢附「軍公教遺族子女就學費用優 待申請書」及證明資料(如:卹亡給與令、撫卹令、撫卹 金證書等)函報本局複審,俟本局補助經費核定結果,再 行繕造印領清冊報局請款,私立學校部分須加附領據1 紙。 五、賡續申請者,本次毋需再重送申請表,請檢附核定通過前 函影本併同印領清冊,於113年3月15日(星期五)前免備 文逕送本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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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4') }} 2024-02-06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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