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林錦梅老師美術優良表現獎學金設置要點(1060531審核委員會修正)
一、 宗旨:為獎勵畢業班學生在校美勞成績及術科表現優異學生,以激勵其努力求學,並達到學業與術科均衡發展為宗旨。
二、 獎學金成立時間:92學年度設立。
三、 獎助學金之來源:本校美勞老師林錦梅本著熱心助學,教育英才之精神,其家屬本著其大愛之精神,每年捐贈壹萬元為獎學金。
四、 組織林錦梅老師獎學金審核委員會:
(一)聘榮譽主任委員1人:由曾國烈先生(林錦梅老師先生)擔任。
(二)置主任委員1人:由校長擔任,負責召開委員會,審查獎學金申請事宜。
(三)委員10人:由教務主任、學務主任、總務主任、輔導主任、家長會代表2人、五年級學年主任暨副學年主任,四、五年級藝文(美勞)科任代表2人。
(四)總幹事1人:由註冊組長兼任,接受申請工作,管理及印領獎學金清冊事宜。
五、 申請資格:
(一)本校畢業班在籍學生,且美勞成績五、六年級每學期90分以上。
(二)參加校內外比賽成績優異(一~六年級)。
(三)因美勞優異獲表現傑出學生市長獎者,不得重複領取此項獎學金。
六、 獎學金金額:每名貳仟元,共5名學生。
七、 申請方式:
(一)送件資料:送件內容必須與美術(美勞、書法)相關之優良表現事蹟,並以電腦填妥申請表格,同時檢附相關佐證文件(附件1~3),於規定時間內送交書面資料至教務處。
(二)審理時程
1.每年4月中至4月底前,由美勞老師會同級任導師填妥申請表(初審),向教務處申請。每班以提2名為原則,有特殊優良表現可加提1名。
2.初審送件及決選,同表現傑出學生市長獎之辦理時程。
3.經審查合格之學生,由總幹事造具印領清冊請領。
八、 本獎學金於六年級畢業典禮時頒發。
九、 本要點若有未盡事宜,得經獎學金審核委員會決議修定送校長核定後實施。
十、學校承辦人:輔導室洪老師(2797-0237分機1513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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